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邓朝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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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24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邓朝秀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邓朝秀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2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697546096L。负责人:赵莱,湄潭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朝秀,女,生于1980年8月5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与被告邓朝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记员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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