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艳丽、吴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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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365号案件名称
江艳丽、吴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艳丽;吴波;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365号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段保江,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住商南县,系农商银行湘河支行行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特别代理。被告:吴X,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江XX,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被告吴波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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