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艳丽、吴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3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365号
  • 案件名称

    江艳丽、吴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艳丽;吴波;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365号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段保江,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住商南县,系农商银行湘河支行行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特别代理。被告:吴X,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江XX,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被告吴波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