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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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604号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604号 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21394L。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彬,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A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85109C。法定代表人:周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L49BR4L。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明礼,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传芳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画书 记 员 罗 茜-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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