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霞、陆风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11民初7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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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7351号案件名称
刘丽霞、陆风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丽霞;陆风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11民初7351号原告:刘丽霞,女,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陆风其,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刘丽霞诉被告陆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风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群主在唱歌群认识,被告说他自己开的有公司,3辆轿车骗取原告信任,于2021年4月23日打电话说急需48000元给某公司付料款,说财务上没钱了,2天后其他公司转账会到公司账上,并承诺2天就还钱,原告从微信给被告转2000元,2天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钱,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陆风其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丽霞与被告陆风其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告转款2000元,现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陆风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风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霞借款本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陆风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璐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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