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根龙、顾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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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645号案件名称
蔡根龙、顾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蔡根龙;顾俊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蔡根龙,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顾俊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根龙与被执行人顾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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