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与被告向东云、向国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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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30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与被告向东云、向国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向东云;向国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万福东路(赵小元居舍)。法定代表人:徐湘明,经理。被执行人:向东云,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向国洪,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向东云、向国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向东云给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偿还本息共计38000元,定于2021年9月1日支付4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6000元;余下欠款28000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还款2500元,至欠款全部偿清为止;二、若被执行人向东云按期还款,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未计算的利息及之后的利息;若被执行人向东云逾期还款,申请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可在被执行人向东云逾期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超书 记 员 张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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