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华、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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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3668号案件名称
刘崇华、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崇华;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秀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3668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华,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行政村吕楼自然村6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吕楼行政村吕楼自然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X5H46P。法定代表人:刘崇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秀军,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关于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刘崇华与李秀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初9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刘崇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939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秀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秀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秀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李秀军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793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秀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刘崇华,亳州市崇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刘崇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剑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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