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85号案件名称
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朝阳;杨建生;陈必雄;孙雪平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85号申请人: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朝阳。被申请人:杨建生。被申请人:陈必雄。被申请人:孙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朝阳、杨建生、陈必雄、孙雪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朝阳、杨建生、陈必雄、孙雪平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普莱思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鑫晶造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朝阳、杨建生、陈必雄、孙雪平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