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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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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226号
  • 案件名称

    李婕、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婕;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李婕,女,1993年10月0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10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AY15K3Y。法定代表人:何小艳。申请执行人李婕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6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2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小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其开户于杭州银行的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截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零星银行存款。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艳应于2021年6月2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称有白酒31箱、电脑5台、商标11个、软件著作权1个,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要求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52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执行费68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婕。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2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磊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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