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吴孝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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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962号案件名称
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吴孝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吴孝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962号 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五洲国际商贸城28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459879473。法定代表人:黄达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女,公司员工。 被告:吴孝泉,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吴孝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陈小玉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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