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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亮、刘凤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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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059号
  • 案件名称

    刘明亮、刘凤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明亮;刘凤和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059号原告:刘明亮,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凤和,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明亮与被告刘凤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明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原告刘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潘 杰人民陪审员  戴功孝人民陪审员  傅长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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