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亮、刘凤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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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059号案件名称
刘明亮、刘凤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明亮;刘凤和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059号原告:刘明亮,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凤和,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明亮与被告刘凤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明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原告刘明亮负担。审 判 长 潘 杰人民陪审员 戴功孝人民陪审员 傅长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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