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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市庭州羽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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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市庭州羽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市庭州羽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301010246194C。        法定代表人:贺韬,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庭州羽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城建新村步行街1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J4P267。        法定代表人:程云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昌吉市庭州羽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9日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0个,因冻结金额0元。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7月12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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