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兵与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59号案件名称
崔小兵与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小兵;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59号申请执行人:崔小兵,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卢亮亮,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P44DN5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25-227号。经营者:周欣竹。被执行人:周欣竹,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崔小兵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结欠崔小兵调料品款55900元、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2元。因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小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周欣竹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委托芜湖市人民法院前往周欣竹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崔小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崔小兵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江阴市新城东私家厨娘饭店、周欣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