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田生与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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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749号案件名称
谢田生与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田生;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宝安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749号原告:谢田生,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宝安区宝民一路63号宝安公路管理中心15楼。负责人:刘明鑫。原告谢田生诉被告刘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谢田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田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蒋中意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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