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2021)陕0526民督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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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督17号案件名称
王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C]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支 付 令(2021)陕0526民督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XX路与延安路十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677902102Y。负责人:刘渭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芬,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育,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XX镇XX村XX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育偿还借款30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从2020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0.4%计算)。经查,被申请人王育因资金周转,于2019年6月4日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通过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极速贷”支用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正常贷款年利率为8%,逾期年利率为10.4%。逾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等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由被申请人王育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从2020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0.4%计算)。支付令申请费1934元,由被申请人王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0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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