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业芳、陈广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异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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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异69号案件名称
梁业芳、陈广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业芳;陈广森;张桂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异69号异议人:梁业芳,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陈广森,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张桂荣,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森与被执行人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981执恢60号,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异议人梁业芳于2021年8月30日对本院拍卖位于北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新圩镇字第0071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20)字第06-××号)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位于北流市为异议人与张桂荣夫妻共有的房屋,北流市人民法院直接对上述房屋整体进行拍卖属于程序违法;二、在陈广森没有对异议人与张桂荣共有房屋提起分割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前,北流市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三、即使已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份额分割,北流市人民法院也仅能够对张桂荣所属的房屋份额进行拍卖。综上,请求北流市人民法院停止对位于北流市的执行。本院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森与被执行人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桂荣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桂0981执恢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桂荣名下位于北流市。另查明,异议人与张桂荣是夫妻关系,涉案房产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院认为,异议人梁业芳虽然不是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但因涉案房产是其与被执行人张桂荣共有难以分割的财产,因房屋属性的原因无法分割处理,被执行人张桂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整体拍卖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作为共有人的异议人梁业芳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若夫妻并未约定共有房屋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买该房屋出资额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等额享有,本院在处理完上述房产后,应将所得价款中属于异议人的份额返还给异议人,返还份额的案款可以保障异议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条件。综上,拍卖上述房屋并无不妥,对于异议人梁业芳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梁业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巫商林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廖婉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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