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豆翠娥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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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7号案件名称
罗清、豆翠娥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清;豆翠娥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7号原告:罗清,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衡阳市衡东县。被告:豆翠娥,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衡阳市衡南县。原告罗清与被告豆翠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罗清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海清书 记 员 贺 萍责任校对人:张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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