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振江、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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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070号案件名称
丁振江、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丁振江;丁振学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070号原告:丁振江,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振学,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江与被告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振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振江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江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振江负担。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佳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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