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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振江、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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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070号
  • 案件名称

    丁振江、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振江;丁振学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070号原告:丁振江,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振学,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振江与被告丁振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振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振江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江撤回对被告丁振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振江负担。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佳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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