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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豪、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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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469号
  • 案件名称

    梁俊豪、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俊豪;卢启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69号原告:梁俊豪,男,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芬芬,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斌,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启轩,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豪诉被告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俊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俊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88元(已由原告梁俊豪预付),由原告梁俊豪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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