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俊豪、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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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469号案件名称
梁俊豪、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俊豪;卢启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69号原告:梁俊豪,男,汉族,1996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芬芬,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斌,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启轩,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豪诉被告卢启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俊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俊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88元(已由原告梁俊豪预付),由原告梁俊豪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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