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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丽君、孟宪军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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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7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卢丽君、孟宪军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卢丽君;孟宪军
  • 案件缘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丽君,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孟宪军,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卢丽君与被执行人孟宪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诚意金50000元,支付利息4458.82元(暂计至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0日起至诚意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诚意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公告费3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141元、执行费72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在办理(2021)浙0106执3131号案件过程中已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23083.72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在(2021)浙0106执3131号案件中冻结,待本院扣划后,本案拟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娟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杜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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