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振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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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振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振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注册号:211481004005866。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振双,男,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振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东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0日恢复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执恢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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