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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乔妮、苏优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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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81号
  • 案件名称

    黄乔妮、苏优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乔妮;苏优;苏奋;玉荣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81号黄乔妮、苏优、玉荣珍、苏奋:关于申请人黄乔妮与被申请人苏优、玉荣珍、苏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39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冻结苏优(华夏、桂林、北部湾、工行、微信账户,664.35元)、玉荣珍(中国银行、工行、支付宝,9212.26元)、苏奋(招行、中信、桂林行、微信账户,817.34元)名下银行存款379426元,实际冻结10693.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止;2021年9月8日,轮候查封玉荣珍名下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不动产权,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39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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