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梅、张电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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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078号案件名称
郭秀梅、张电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秀梅;张电棒;纪志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07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梅,女性,1982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张电棒,男性,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纪志忠,男性,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关于郭秀梅与张电棒、纪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秀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59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103594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电棒、纪志忠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郭秀梅,郭秀梅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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