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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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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92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921号申请人刘某某,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83号(8门)。法定代表人韩依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X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X元,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申请人刘晓宇诉被执行人沈阳约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41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4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 健审 判 员  姚伟丽审 判 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志威书 记 员  吴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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