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新与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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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71号案件名称
于洪新与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于洪新;刘立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71号原告:于洪新,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立忠,男,50岁,汉族,住禹城市。原告于洪新与被告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洪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洪新负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芯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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