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洪新与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8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871号
  • 案件名称

    于洪新与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于洪新;刘立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871号原告:于洪新,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立忠,男,50岁,汉族,住禹城市。原告于洪新与被告刘立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洪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洪新负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芯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