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生、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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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07号案件名称
翟洪生、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翟洪生;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翟洪生,男性,1955年3月6日出生,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坊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明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洪生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翟洪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冠冶蛋鸡养殖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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