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华、李成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10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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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10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志华、李成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林志华;李成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1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志华,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成宽,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林志华与被执行人李成宽债务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商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成宽向原告林志华支付欠款45900元及利息。因李成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志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成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宽有银行存款合计11116元,本院已扣划1111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89元后余1052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其他协执单位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三、通过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成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五、2021年9月6日,因被执行人李成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对李成宽拘留十五日(未到案),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537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1999)商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成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林志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张时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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