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于占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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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516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于占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于占权;吴月;任海朋;惠兴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负责人:姜磊,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于占权,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吴月,女,199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任海朋,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惠兴宇,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占权、吴月、任海朋、惠兴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靖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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