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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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1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沈逸帆。 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 申请执行人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0)浙05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1516740.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佳雁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闻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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