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只、丁海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6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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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6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明只、丁海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明只;丁海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明只,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丁海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石明只与丁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丁海军应给付石明只劳务工资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8025元。因丁海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丁海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海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8次查询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有房产一处,已做查封处理。但因房产价值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且在银行设定有贷款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三、2021年8月27日,到被执行人丁海军住所地汤阴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海军的不动产相关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海军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户)。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海军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丁海军拒不报告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被执行人丁海军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丁海军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丁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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