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880号案件名称
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880号原告:张继友,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老坝街上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5FYH73。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继友诉被告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继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友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友负担。审 判 员 宋小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福鸿书 记 员 何 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鲍学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122执1427号 下一篇 株洲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吴意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