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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8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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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8880号
  • 案件名称

    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继友;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8880号原告:张继友,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老坝街上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5FYH73。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继友诉被告遵义景莱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继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友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友负担。审 判 员 宋小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福鸿书 记 员 何 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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