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林、孟宪根等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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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会林、孟宪根等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会林;孟宪根;王海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会林,男,1991年0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孟宪根,男,1986年0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82年0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会林、孟宪根与被执行人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海洋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会林、孟宪根借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会林、孟宪根已与被执行人王海洋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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