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秋、孙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23民初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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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23民初700号案件名称
李玉秋、孙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依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玉秋;孙福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23民初700号原告:李玉秋,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房屋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告:孙福安,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原告李玉秋与被告孙福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秋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玉秋负担。审判长 李丽娜审判员 徐冬华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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