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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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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37号
  • 案件名称

    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魏星花;袁强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37号申请人魏星花,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刘良科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申请人魏星花与被申请人袁强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星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星花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星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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