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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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37号案件名称
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魏星花;袁强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37号申请人魏星花,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刘良科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申请人魏星花与被申请人袁强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星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星花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星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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