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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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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41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41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25-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XPTWP01。法定代表人:曹洪亮,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刘泽,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丽,女,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丽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17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本金6888元及利息、诉讼代理费3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郑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郑丽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郑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郑丽的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丽尚欠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6888元及利息、诉讼代理费3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蒋志伟书  记 员   吴亚丹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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