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831执1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437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汤之成;盖学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31执1437号盖学清汤之成:盖学清与汤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7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到位72870元及利息2880元,合计75750元,执行费9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雯、彭水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6596号之三 下一篇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智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6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