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雯、彭水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65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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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6596号之三案件名称
蒋雯、彭水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蒋雯;彭水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65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雯,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执行人彭水平,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蒋雯与被执行人彭水平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水平应向申请执行人蒋雯支付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彭靖皓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按2000元/月计付)及财产补偿款116847.51元、受理费700元、鉴定费33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冻结被执行人彭水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25日止;2.拍卖了被执行人彭水平名下车辆一辆,拍卖成交价为172661元,扣除拍卖费1826元、执行费2490元后,剩余可支付款项为168345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彭水平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蒋雯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6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45书记员 钟耀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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