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张四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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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11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1号申请保全人:张四得,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丁宏,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与被保全人丁宏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4749元。因申请保全人张四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748号案件对被保全人丁宏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47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杨金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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