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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张四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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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11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11号申请保全人:张四得,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丁宏,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四得与被保全人丁宏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4749元。因申请保全人张四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748号案件对被保全人丁宏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147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杨金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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