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审计局、双牌县东和实业华达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3民初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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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935号案件名称
双牌县审计局、双牌县东和实业华达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双牌县审计局;双牌县东和实业华达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民初935号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49号。法定代表人:王凌辉,系该局局长。被告:双牌县东和实业华达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双电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坤银,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与被告双牌县东和实业华达板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本案宣判前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牌县审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双牌县审计局负担。审 判 员 肖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雯迪书 记 员 潘 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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