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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洋、李鸿军返还原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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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15号
  • 案件名称

    于占洋、李鸿军返还原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占洋;李鸿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15号申请人:于占洋,男。被执行人:李鸿军,男。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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