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占洋、李鸿军返还原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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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615号案件名称
于占洋、李鸿军返还原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占洋;李鸿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15号申请人:于占洋,男。被执行人:李鸿军,男。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付 拓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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