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 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3号魅力晶城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52786D。法定代表人:吴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维,系原告职工。 被告:李大忠,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912号之二 下一篇 于占洋、李鸿军返还原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