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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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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忠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574号 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3号魅力晶城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52786D。法定代表人:吴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维,系原告职工。    被告:李大忠,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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