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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张某某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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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926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张某某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92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性,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5日生效的(2020)辽0106民初2681号判决,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利率标准超过年利率6%,则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工行辽宁省沈阳铁西支行的账户33×××04存款18871.42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胜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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