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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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700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700号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万胜街17号3层29号。法定代表人:吴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扬,系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营,女,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康福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冬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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