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7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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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7497号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传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7497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80114054,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63号,现住所地睢宁县浙江商贸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梁,该公司职工。被告:孙传龙,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成侯花园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红,系被告之妻。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传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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