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70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7036号案件名称
张波、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波;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036号 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19。法定代表人:李树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忠志,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波,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宏基物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