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辽宁世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613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辽宁世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辽宁世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世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董三川,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世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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