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鹏、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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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269号案件名称
张伟鹏、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伟鹏;张建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269号原告:张建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张伟鹏,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张建锋与被告张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建锋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键人民陪审员 谢新昌人民陪审员 王培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晶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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