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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鹏、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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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269号
  • 案件名称

    张伟鹏、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伟鹏;张建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269号原告:张建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张伟鹏,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张建锋与被告张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建锋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键人民陪审员     谢新昌人民陪审员     王培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晶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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