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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浩、温岭市富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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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1838号
  • 案件名称

    邓浩、温岭市富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邓浩;温岭市富博塑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1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浩,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富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东普村345-3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梅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华,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浩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富博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邓浩认可在涉讼八份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属实,但认为其签字行为系作为台州市路桥鑫辉鞋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由邓浩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劳务合同、微信转账凭证等予以证明,前述证据的认定涉及王昆作为经营者的台州市路桥鑫辉鞋厂(个体工商户),现台州市路桥鑫辉鞋厂已经注销,则应当追加王昆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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