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平、王铅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7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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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774-2号案件名称
刘松平、王铅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松平;王铅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774-2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平,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王铅锁,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松平与被执行人王铅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25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铅锁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9)豫1025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7月8日和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襄城县光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线下查询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线下查询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王铅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亚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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