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执行人陈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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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814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执行人陈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共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执行人陈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74562874W,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 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系该广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太,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广场负责人,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陈梅,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榆中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执行人陈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5691元,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80.46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予以扣划,并转入海南州德洋广场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青2521执66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梅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本院委托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在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梅在榆中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梅自本案审理阶段起下落不明。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州德阳广场委托代理人周太,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次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周加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3-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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